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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

按分共有又稱為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其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係。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8條第二款的規定,“按分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其他釋義

1、按分共有,又稱分別共有,為與共同共有相應的一項製度。近現代各國民法無不設其規定,德國民法典將“共有”規定於“所有權”(第三章)中的第五節(第1008條—第1011條)。日本民法規定於“所有權”(第三章)中的第三節。此外1907年瑞士民法典及1958年韓國民法典均就按分共有製設有明文規定。按照近現代民法立法與理論,按分共有,又稱為“共有”或“通常共有”,指數人按應有份額(部分)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和分擔義務的共有——《物權法原理》陳華彬著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787-792頁

2、分別共有,乃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標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權之形態,為羅馬法上之共同所有形態,其特徵為:(1)系所有權量之分割(2)共有人對共有物有管理權能,不過有時亦採多數決之方式或負有特別責任,(3)各共有人對共有物有收益權能,(4)有應有部分存在,可自由處分之。得請求分割共有物。可知共有為個人主義法制下的所有形態。 ——《民法物權論》(上)謝在全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75頁。

共有管理

對共有物的保存是指以維持共有物的現狀為目的,保持共有物的完好狀態,通過相應的管理措施,避免共有物的毀損、滅失。例如,甲乙二人共購一輛出租汽車並獲得運營權。甲乙二人在共同經營這輛出租汽車時,可以就如何維護、保養這輛汽車進行約定,如該車每跑五千公里必須做保養;每晚停止營運後要置放於某安全地點以防被盜等內容。甲乙二人應當遵守雙方關於保存該車的規定。如果甲乙二人沒有就該車如何保存作出約定,那麼甲和乙各自應儘自己妥善保存的義務。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的使用與按份共有人決定對共有物的使用方法是兩個性質不同的問題。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的使用及收益分配是物權法第94條調整的內容,即各共有人按照其份額對共有物享有所有權。例如,甲乙二人共同出資購買一處房屋,甲出資^萬元,乙出資四萬元。甲乙二人共同決定將該房屋出租獲取收益。在租金的分配上,甲有權獲得租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乙則獲得租金總額的百分之四十。而按份共有人商定對共有物的使用方法則屬於對共有物管理的內容。因為對共有物的使用方法決定著共有物的狀態及使用壽命。例如,全體共有人可以約定以下幾種對共有物的使用方法:一是各共有人對共有物分部分或者分時間使用;二是將共有物交個別共有人使用,由使用的共有人對不使用的共有人給予補償;三是將共有物出租,租金在共有人中按各自的份額分配。

對共有物的簡易修繕與對共有物的重大修繕不同。對共有物的簡易修繕是出於對共有物的保存目的,即保持共有物現有的狀態。例如給共有的房屋破損的玻璃換上好的玻璃等。而對共有物作重大修繕,目的往往是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價值。例如將共有居住房屋改造成商業用房出租。對共有物的重大修繕,往往需費過巨,依照本法第97條的規定,需要在按份共有人中間實行多數決。而對共有物的簡易修繕,往往需費較少。只需共有人按約定辦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義務對共有物作簡易修繕。例如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內外關係

(一)共同共有的內部關係

1.共有人沒有對共有財產劃分份額,但解散共同關係時,可以劃分份額。

2.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可以約定。但是這種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

(二)共同共有的外部關係

對共有物的處分,應當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如《擔保法解釋》第54條第2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因共有財產對外發生財產責任的,共有人為連帶責任。比如張某、李某共有的一匹馬踢傷他人,張某、李某對受害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兩者區別

1. 成立的原因不同.以共同關係為前提,共同共有人之間有人的結合關係.

2. 權利的享有不同.在按分共有,按應有本分享有所有權,即使用收益;在共同共有,權利及於共有物的全部,原則上因經全體同意,才能使用,收益.

3.處分應有部分不同.按分共有人可自由處分共有部分.

4. 分割限制不同.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按分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合同約定不能分割的期限外,可以隨時請求分割.

5. 共有物的管理不同.按分共有,除合同另有約定,一般簡單修繕和保存可單獨為之,改良行為,須共有人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共同共有,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共有物的管理,應獲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6. 存續期間不同.長期;暫時.

法律特徵

第一,各個共有人對共有物按份額享有不同的權利。各個共有人的份額又稱為應有份,其數額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約定,或按出資比例決定。在按分共有關係產生時,法律要求共有人應明確其應有的份額,如果各個共有人應有部分不明確,則應推定為均等。

第二,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是根據其不同的份額確定的。換言之,各個共有人對共有物持有多大份額,就要對其共有物享有多大的權利和承擔多大的義務。份額不同,各個共有人對共同財產的權利和義務各不相同的。

第三,儘管在按分共有的情況下,各個共有人要依據其份額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但按份共有並不是分別所有,各個共有人的權利不是局限於共有財產某一具體部分上,或就某一具體部分單獨享有所有權,而是及於財產的全部。 ——《物權法研究》王利明著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27頁。

處分措施

共同共有的份額是潛在的,是指不能自由處分,並不是絕對不能處分。 《合夥企業法》第24條規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在財產共同共有的基礎關係存續期間,不得分割共有物或對共有物中的任何部分進行讓與或者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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