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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

基礎關係,實際上是原因關係。比如合夥財產共同共有的基礎關係是合夥合同(法律行為),再如尚未分割的共同共有的遺產的基礎關係是共同繼承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法定共同繼承關係);夫妻財產的共同共有的基礎關係是夫妻關係(身份關係)。應當向同學們指出:在學說上,基礎關係往往就被直接稱為“共同共有關係”、“共同關係”,看書的時候要仔細分辨這類術語是在何種意義上使用的。相關案例

案情

2002年5月孫某和王某共同出資購得東風牌卡車一輛,其中孫某出資3萬元,王某出資5萬元。孫某負責卡車駕駛,王某負責聯繫業務,所得利潤按雙方出資比例分配。保險公司業務員趙某得知

孫某購車後,多次向其推銷車輛保險。在趙某多次勸說下,孫某同意投保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隨後,保險公司向孫某簽發保單,列孫某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2002年10月,孫某駕車與他人車輛相撞,卡車全部毀損,孫某當場死亡。事發後,王某自趙某處了解孫某曾向保險公司投保,於是與孫某家人一起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單,孫某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只能向孫某賠付。王某非為保險合同當事人,無權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並且,因投保車輛屬孫某與王某共有,孫某僅對其出資額部分享有保險利益,故保險公司只能賠償​​孫某出資額部分賠款。王某與孫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孫某負責投保車輛的駕駛及實際運營,因此可以認定孫某對投保車輛具有完全的保險利益,保險公司主張部分賠付不能成立。同時,投保車輛屬孫某與王某共有,孫某僅對投保車輛享有部分所有權,因此孫某不能獲得全部賠款,而應將保險賠款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分析

對於上案爭議,我們認為,首先,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全額賠償。孫某作為卡車的共有人之一,雖然僅享有該車輛的部分所有權,但其實際保管和經營該車輛,其對該卡車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為該車輛訂立保險合同。並且,此種行為可以視為其代表王某為車輛進行投保。故該份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其次,在程序上,王某不享有原告資格,無權請求保險金。雖然王某享有該車輛部分所有權,但鑑於保單上並沒有註明其為被保險人,故王某並不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即從法律程序上,王某不應作為該案的原告起訴。再次,雖然王某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但並不意味著其不享有保險金的受益權。由於財產保險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即被保險人不能通過保險賠償而額外獲益。而且,孫某投保的行為可以視為其代表王某為車輛辦理保險。保險事故發生後,孫某家人不能獨享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而應將保險賠款按照孫某和王某的出資比例在孫某的家人和王某之間進行分配。因此,就結果而言,上案法院的判決是公平,合理的。

建議

為了避免實踐中再發生此類糾紛,建議財產的按份共有人在對財產投保時,應當將全部共有人均作為被保險人並將保險賠款的分配方法在保單上做出明確約定,或者各自在其出資額範圍內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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