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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加強信貸政策指導,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加強對中小金融機構的支持力度,鼓勵商業銀行調整信貸結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

第十五條

各金融機構應當對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進金融服務,轉變服務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

各商業銀行和信用社應當改善信貸管理,擴展服務領域,開發適應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產品,調整信貸結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諮詢、投資管理等方面的服務。

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經營範圍內,採取多種形式,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第十六條

國家採取措施拓寬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渠道,積極引導中小企業創造條件,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各種方式直接融資。

第十七條

國家通過稅收政策鼓勵各類依法設立的風險投資機構增加對中小企業的投資。

第十八條

國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信用信息徵集與評價體系,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流和共享的社會化。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和組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推動對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各種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中小企業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性融資擔保。

第三章 創業扶持

第二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提供必要的、相應的信息和諮詢服務,在城鄉建設規劃中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場地和設施,支持創辦中小企業。

失業人員、殘疾人員創辦中小企業的,所在地政府應當積極扶持,提供便利,加強指導。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拓寬渠道,引導中小企業吸納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

第二十三條

國家在有關稅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勵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失業人員創立的中小企業和當年吸納失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符合國家支持和​​鼓勵發展政策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在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創辦的中小企業,安置殘疾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減徵、免徵所得稅,實行稅收優惠。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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