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其依法參與公平競爭與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歧視,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
第八條
中小企業必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保、質量、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管理,不得侵害職工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九條
中小企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第二章 資金支持
第十條
中央財政預算應當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中小企業提供財政支持。
第十一條
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促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開展支持中小企業的工作,補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國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由下列資金組成:
(一)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贈;
(四)其他資金。
國家通過稅收政策,鼓勵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捐贈。
第十三條
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用於下列扶持中小企業的事項:
(一)創業輔導和服務;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三)支持技術創新;
(四)鼓勵專業化發展以及與大企業的協作配套;
(五)支持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開展人員培訓、信息諮詢等項工作;
(六)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七)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八)其他事項。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設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