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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七條

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其依法參與公平競爭與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歧視,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

第八條

中小企業必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保、質量、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管理,不得侵害職工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九條

中小企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第二章 資金支持

第十條

中央財政預算應當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中小企業提供財政支持。

第十一條

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促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開展支持中小企業的工作,補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國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由下列資金組成:

(一)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贈;

(四)其他資金。

國家通過稅收政策,鼓勵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捐贈。

第十三條

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用於下列扶持中小企業的事項:

(一)創業輔導和服務;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三)支持技術創新;

(四)鼓勵專業化發展以及與大企業的協作配套;

(五)支持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開展人員培訓、信息諮詢等項工作;

(六)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七)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八)其他事項。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設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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