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控制工業企業廠界噪聲危害而製訂。
*注:將《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 12348-90)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GB12349-90)合併為一個標準,並改名為《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工廠及有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的邊界。
標準值
各類廠界噪聲標準值列於下表:等效聲級Leq(dB(A))
類別
晝間
夜間
Ⅰ
55
45
Ⅱ
60
50
Ⅲ
65
55
Ⅳ
70
55
1.2 各類標準適用範圍的劃定
1.2.1 Ⅰ類標準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
1.2.2 Ⅱ類標準適用於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及商業中心區。
1.2.3 Ⅲ類標準適用於工業區。 1.2.4 Ⅳ類標準適用於交通幹線道路兩側區域。
1.2.5 各類標準適用範圍由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1.3 夜間頻繁突發的噪聲(如排氣噪聲)。其峰值不准超過標準值10dB(A),夜間偶然突發的噪聲(如短促鳴笛聲),其峰值不准超過標準值15dB(A)。
1.4 本標準晝間、夜間的時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當地習慣和季節變化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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