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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監測方法

測量方法

5.1 測量儀器

5.1.1 測量儀器為積分平均聲級計或環境噪聲自動監測儀,其性能應不低於GB3785 和GB/T17181

對2 型儀器的要求。測量35 dB 以下的噪聲應使用1 型聲級計,且測量範圍應滿足所測量噪聲的

需要。校準所用儀器應符合GB/T 15173 對1 級或2 級聲校準器的要求。當需要進行噪聲的頻譜分

析時,儀器性能應符合GB/T3241 中對濾波器的要求。5.1.2 測量儀器和校準儀器應定期檢定合格,並在有效使用期限內使用;每次測量前、後必須在

測量現場進行聲學校準,其前、後校準示值偏差不得大於0.5 dB,否則測量結果無效。

5.1.3 測量時傳聲器加防風罩。

5.1.4 測量儀器時間計權特性設為“F”檔,採樣時間間隔不大於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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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測量條件

5.2.1 氣象條件:測量應在無雨雪、無雷電天氣,風速為5m/s 以下時進行。不得不在特殊氣象條

件下測量時,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測量準確性,同時註明當時所採取的措施及氣象情況。

5.2.2 測量工況:測量應在被測聲源正​​常工作時間進行,同時註明當時的工況。

5.3 測點位置

5.3.1 測點佈設

根據工業企業聲源、周圍噪聲敏感建築物的佈局以及毗鄰的區域類別,在工業企業廠界佈設

多個測點,其中包括距噪聲敏感建築物較近以及受被測聲源影響大的位置。

5.3.2 測點位置一般規定

一般情況下,測點選在工業企業廠界外1m、高度1.2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離不小於1m 的

位置。

5.3.3 測點位置其他規定

5.3.3.1 當廠界有圍牆且周圍有受影響的噪聲敏感建築物時,測點應選在廠界外1m、高於圍牆

0.5m 以上的位置。

5.3.3.2 當廠界無法測量到聲源的實際排放狀況時(如聲源位於高空、廠界設有聲屏障等),應按

5.3.2 設置測點,同時在受影響的噪聲敏感建築物戶外1m 處另設測點。

5.3.3.3 室內噪聲測量時,室內測量點位設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 以上、距地面1.2 m 高度處,

在受噪聲影響方向的窗戶開啟狀態下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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