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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一本專門解決婚姻與家庭之間的一些常見的問題,將解決各類糾紛中常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都囊括在內,並對解決該類糾紛的主體法以註釋的方式予以解讀,簡單明了、通俗易懂。一冊在手,讀者即可掌握解決該類糾紛的有要法律文件。

簡介

婚姻家庭-介紹無論對女人還是對男人,婚姻都是最難搞好的關係。世界上沒有完全美滿的婚姻,其原因很簡單――世界上沒有十全十美的人。夫妻之間的矛盾、衝突、爭鬥,通常被認為像“天上下雨地上流”一樣,天經地義。我覺得每個家庭裡愛的付出是婚姻維護的重要表現。人生導師,婚姻家庭護理師杜士揚老師面對眾多學員揭示了婚姻家庭中雙方出現問題的秘密:“婚姻中的一方明知道對方需要什麼,可是就是給對方他認為對方需要的或者他習慣了的。把同理心用在了錯誤的地方,當然會產生婚姻問題。婚姻關係的改善更多要學習入彼心,這是完全相反的一條有效路徑。”[1]

相關信息

夫妻之間的差異是造成婚姻不和諧的重要原因。任何兩個人的背景、個性、需求、目的、動機以及情感反應都不可能完全一樣。如果考慮到兩個人之間的環境、遺傳、個性差異尤其是男女之間的巨大情感差別,那麼,成功的婚姻之多真是令人驚嘆。

女性看法

女人比男人更想獲得完美的婚姻生活。在一項調查中,有近40%的女人說,除非得到滿意的郎君,否則她們寧可一輩子獨守閨閣。同時,有近60%的男人認為只要對方令自己比較滿意就可以了,只有不足10%的男人表示,他們非要娶個理想的女人做老婆。

女人渴望在婚姻生活中得到保護、關懷和鍾愛,她希望丈夫能滿足她的一切要求,希望他在應該堅持某事時,表現得十分堅強;在應該讓步時,又表現得十分明智,她還希望他每天都能用不同的方式向她表達愛情,以證實她當初決定和他結婚是完全正確的。這就要求和你同床共枕的那個男人是一個文雅、體貼、聰明、堅強的丈夫。這是一個綜合體似的人物:既是討人喜歡的奴僕,又是風度翩翩的情人,既是腰纏萬貫的大亨,又是忠於愛情的騎士。這個盡善盡美的男子必須與你分享自己的一生,卻又不以太多的瑣事和個人憂愁惹你煩惱。要緊的是,他必須能夠滿足你的要求,同時也不忽視自己的事業――事實上,世界上沒有這樣盡善盡美的男子,一個也沒有。

男性看法

然而男人也毫不例外地有著各種各樣的要求。他希望自己被別人看成是有能力的、有價值的、可以信任的人;他內心可能懷疑自己不能成功,但是他不願意向自己承認,更不願意向妻子承認;他需要鼓勵,但是不需要指教,爭吵或批評;他需要加強自身的力量,以便能在高度競爭的社會中生存;他希望確立自己的形象,即便錯了,也不希望被指正,否則,他的自我形象就被破壞了。男子需要真誠和深情,以使他保持良好的自我感覺。但是一定要小心,不要使他想起母親,不然他會覺得自己被當作小男孩了,特別是在他表現得確實像個小男孩的時候,更要注意。他需要一個慈母般的妻子,不專斷,但是會照顧他;他需要一個情人,一個既能吸引人,也能被人吸引的女子,不管你是否喜歡這樣;他需要一個家庭主婦,她照管家庭和孩子,並能使他不做家務事也不感到內疚。因為家是妻子的勢力範圍,而工作才是他的精力中心,所以,丈夫不會像妻子那樣對家務有很大的興趣。同樣妻子也不可能對丈夫的工作有很大的興趣。就像你有自己的女友和自己的消遣一樣,男子也需要有自己的消遣和愛好,而且不會被妻子指責。

他可能不當家,但他卻需要別人認為他是當家的,而不是受擺佈的。如果不停地要求他多關心小家,他可能反而一點也不關心了。出於保持男子身份的意識,當妻子完全正確時,他會感到一種威脅,如果以後重提此事,會引起他某種形式的報復。對溫和的勸說和親熱的態度,他能作出良好的反應。而對要求和恫嚇則不然。訓斥會使他想起母親,使他感到自己被降低到了小一輩的地位。直接的指責――特別是在公開場合下的指責,或者任何形式的羞辱,會使他勃然大怒,或者沉默不言。他不希望妻子在任何方面與他競爭。

就像女子追求一個成熟的、有理解力的、強壯的、文雅的丈夫一樣,男子也追求一個幻想中的妻子。一個十分寬容的、永遠可愛的、能理解人的、母親似的、情人般的妻子;一個無條件給予慈愛的“母親”,一個會理家的電影明星,一個唯唯諾諾的追隨者,一個溫順、討人喜歡的“女兒”,她佩服他知識淵博而且才氣橫溢。

在丈夫看來,妻子總是在追求更好的婚姻關係,總是在努力使自己更理解她、滿足她感情上的需要。而在妻子看來,丈夫往往是反應遲鈍、缺乏感情,對妻子的感情需要常常毫無反應的人。

應當說,任何一對夫妻都有不協調之處,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2]

相關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趙某與被告馬某某於1996年1 月6 日登記結婚。 2010年2月22日,趙某向原告方某借款10萬元,並書寫借條一份,約定借款期限為2個月(自2010年2月22 日至2010年4月22日),逾期不還,按每日3% 支付違約金。趙某於2010年3 月至5 月分四次償還原告45000 元,餘款55000 元未還。原告方某以藉款系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以趙某、馬某某為共同被告向濟南某區法院提起訴訟。審理中,趙某與馬某某均辯稱借款為趙某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趙某自己償還。

裁判結果

濟南某法院認為,被告趙某向原告方某借款10萬元,償還45000 元後,餘款55000元未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借款係兩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兩被告辯稱借款與被告馬某某無關,但未提供證據證明系趙某個人債務,或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lt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趙某、馬某某共同償還原告方某借款55000元。 [3]

圖書信息

書 名: 婚姻家庭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10年04月

開本: 16開

定價: 12.00 元

內容概要

《婚姻家庭》以專輯的形式,將解決各類糾紛中常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都囊括在內,並對解決該類糾紛的主體法以註釋的方式予以解讀,簡單明了、通俗易懂。一冊在手,讀者即可掌握解決該類糾紛的有要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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